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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经验将全国推广
发布日期:2016-10-19 12:12   发布机构: 成都文广新宣传处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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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日,成都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成都深入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新闻发布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磊介绍了相关情况。

据悉,去年2月以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工作。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实践,现已构建起以繁简分流、轻案快办为前提,以庭前准备为基础,以证据“排非”、人证出庭、综合认证为重点,以专业化审判、静默化管控、信息化支撑为特色的庭审操作模式和工作推进体系,形成了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成都经验,得到了上级领导、法学专家和社会公众的关注与肯定,已在全省范围被示范推广。

近期,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领导先后作出批示,对此项改革予以充分肯定,要求进一步总结经验,在全国推广。

 六大实招力推改革深化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是中央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和长远考虑所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庭审实质化改革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其本质是要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要求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围绕庭审开展诉讼活动,做到诉讼资源向庭审集中,办案时间向庭审倾斜,办案标准向法庭看齐。成都从去年2月开始启动试点庭审实质化改革,之后在全市法院全面推开,至今已在围绕庭审的六个方面形成了庭审实质化的成都特色和经验。

    第一,成都大力推进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有机衔接。从功能设计来看,庭前会议是保障庭审集中高效进行的重要制度之一,但从司法实践看,由于现行刑诉法对庭前会议的召开程序、效力约束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庭前会议要么作用发挥不充分,未能达到预定目标,要么超越应有职能,代替庭审等问题。为此,成都中院制定了《庭前会议操作规范》,对庭前会议的内容和流程进行规范,探索增设庭前会议报告程序,赋予庭前会议笔录适当的约束力,实现了与庭审程序的有机衔接。

    第二,成都实行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分步进行。从近些年曝光的冤错案件来看,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非法证据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最重要原因。因此,法庭对辩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高度重视。但司法实践表明,很多被告人由于不理解非法证据的含义,或出于各种诉讼目的,提出“排非”申请较为随意。例如在成都试点过程中,共有73件案件提出“排非”申请,但最终查明确为非法证据的仅有6件,如果针对所有的申请都在庭审中启动调查程序并通知警察出庭,将会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庭审效率降低、庭审内容分散等问题。为此,成都法院设置了“两步法”排非程序,分为庭前说明与庭审调查两个阶段,如果公诉人在庭前说明阶段对取证的合法性作出了合理解释和说明,并得到辩方认可的,庭审中将不再启动排非调查程序。这既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也保证了庭审的集中性和针对性。

    第三,成都推进关键证人“应出尽出”。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痼疾。为此,成都法院多措并举。一是实现人证能出庭。努力促进人证出庭作证制度的常态化运行,对于辩方申请控方人证出庭的,控方积极协助法院通知相关人证出庭。二是实现人证敢出庭。对于存在作证风险的特殊人证,庭审中采取在作证室同步视频作证、但模糊其面部并进行变音处理的隐蔽作证方式,同时在裁判文书中对其个人真实信息进行技术处理,解除其出庭之忧。三是实现人证愿出庭。对出庭人证均给予经济补贴,并告知其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经济待遇,提高人证出庭的积极性。

    第四,成都探索了“混合式”人证调查模式。人证到庭后,只有对其进行科学有效的法庭调查,才能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但我国现行刑诉法对人证调查程序的规定还不够细致。为此,成都中院在大量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刑事诉讼人证出庭操作规范》,构建混合式人证调查程序,遵循“共同但有区别”原则,针对一般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不同人证类型,细化调查操作规则。例如,警察出庭可能涉及目击证人、鉴定人、取证程序的说明人三种身份,这三种身份在法庭调查中,尤其是在接受控辩双方发问时,会适用有所差异的三种规则。这种精密化的混合式调查规则,提高了人证出庭的实际效果。

    第五,成都探索庭审出示证据是否被采信当庭明确。针对过去严重依赖庭后阅卷,证据认定和裁判理由形成在庭后的问题,成都法院严格落实“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的要求,对无争议证据“打包”出示,对重大争议证据逐一举证质证,让法庭调查和辩论重点围绕“争点”展开。在能够判明证据“三性”及证明力的前提下,法官尽量当庭认证。成都试点中,当庭认证案件共151件,占68.95%。同时,强化当庭认证基础上的当庭裁判能力,当庭宣判84件,占试点庭审总数的38.36%。当然,也要避免为追求当庭裁判率而草率、强行当庭宣判。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查明事实的案件,不能当庭裁判的,则定期宣判。

   第六,成都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律师辩护权是推动刑事庭审平等对抗、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的关键。一方面确保庭审实质化的所有案件的被告人均有律师为其辩护。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一律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定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此,市人大专门对《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为这一改革措施提供法律依据。成都市司法局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对辩护质量进行监督,促进指定辩护质量不断提高。此外,成都中院制定了《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从约见权、阅卷权、知情权、取证权、辩论权等各方面,全面切实保障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受到律师广泛欢迎。

这六个方面的改革实践,大大提高了庭审的质量和效率,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做了有益的探索。

 三个效应正全面显现

    据介绍,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涉及多个职能机关,成都中院始终坚持服从党委统筹安排,充分发挥政法委组织协调各方的优势,有效凝聚改革合力。目前,成都已形成党委有力领导、人大大力支持、各职能部门协同合作、学者积极参与、社会密切关注的各界全面共同推进格局,此项改革也已纳入全省政法两大实践性工作、成都市依法治市重点工作和2016年市委常委会工作要点。成都市委政法委对此项改革全面部署,有力推动侦查、检察、审判、辩护等主体之间形成合理的权责关系。成都市人大不仅进行专题调研,安排代表观摩庭审,提出建议,而且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及时修改《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扩大刑事案件援助范围,为改革增强辩方力量提供了有力保障。专家学者通过直接参与改革方案制定、操作规则修改、观摩指导庭审、参加理论研讨、联合申报课题、积极对外推介等多种方式参与改革。

庭审实践方兴未艾。对控辩双方在案件证据和事实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一审疑难复杂案件,按照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开庭审理,做到“难案精审”;对被告人全部认罪或控辩双方争议较小的案件,按照“轻刑快处”机制或简化程序开庭审理,做到“简案快办”。成都经过前期两批共计6个基层法院的试点后,于2015年7月在全市法院全面推开改革试点,不仅基层法院要开试验示范庭,市中院也要开;不仅一般法官要开,法院领导也要开;从庭前准备到最终宣判的全程,都要按照庭审实质化的要求试验示范。截至今年10月15日,成都全市法院共开实质化的试验示范庭219件。其中,律师参与辩护达100%;召开庭前会议146件,占庭审总数的66.67%;申请排非73件,通过庭前会议处理55件,占75.34%;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18件,占24.66%;排除非法证据6件,占申请数的8.22%,占启动数的33.33%;人证出庭作证156件,占庭审总数的71.23%;共计249名人证出庭,其中一般证人136人,鉴定人36人,侦查人员68人,有专门知识的人5人,被害人4人;当庭认证151件,占68.95%;当庭宣判84件,占38.36%。

操作规则日趋完善。通过大量的庭审实践,成都已经提炼制定出一批具体操作规则,包括《刑事诉讼庭前会议操作规范(试行)》、《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实施办法(试行)》等12个重要规则,完整覆盖了审判阶段的整个诉讼流程。同时,成都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等部门分别制定了《成都市公安局民警出庭作证工作规范》、《成都市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指导意见》、《成都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专家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共计13份,并联合发文4份,对各自办案流程和沟通协调事宜进行了规范。通过以上29份规范性文件,基本实现了从案内案件办理到案外沟通协调都有章可依,大大提高了全市司法机关办案的规范性,为案件质量提供了坚强保障,也为整个庭审实质化改革提供了有力支撑。

 成都经验稳步走向全省、全国

    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一年多来,庭审操作日益规范,各项规则更趋完善,审判质效持续向好,试点案件上诉率为4.57%,仅1件案件被改发,改革成效得到广泛认同。

随着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推进,司法机关内部的倒逼效应已经显现,侦查取证规范严谨、公诉举证充分有效、关键人证应出尽出、刑事辩护有力到位、庭审程序驾驭有度的刑事诉讼流程操作模式正在形成、完善。

据悉,成都对此项改革的总结、归纳和提炼,得到上级部门的认可,并被重点推广。

    律师界对成都法院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高度认同,热忱参与,不少律师积极建言献策,认为此项改革为辩护人提供了充分展示才华,真正发挥辩护职能的平台,直言“刑辩律师的春天来了”。

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接受度也明显提高,虽然绝大多数被告人依法被判有罪,但他们认为实质化的庭审模式充分保障了其各项诉讼权利,有的被告人甚至在宣判后含泪对法庭表示感谢。

法学理论界则认为,成都法院的改革,从审判的中心环节强化庭审实质化,破解了刑事审判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在当前的制度背景下具有科学性、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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