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兼并、合并或分立的初审
2、办理单位: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广新局窗口
4、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86924825、86921929
8、投诉电话:86924837
二、法定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发布,2002年02月01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发布,2002年02月01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第十八条第二款;
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第666号令)(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步:市文广新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获得批准的,上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由窗口工作人员将办理情况答复申请人。
四、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制作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及数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等内容;
2、填写《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登记表》;
3、单位章程;
4、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
5、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前置条件
1、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3、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总价值不低于15万元的必要技术设备(声卡/音频接口、监听耳机/监听音箱、MIDI键盘/合成器、调音台/控制器、话筒/话放等);
5、有固定经营场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地区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cd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