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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核
发布日期:2017-03-28 12:12   发布机构: 成都文广新宣传处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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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核

2、办理单位: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广新局窗口

4、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86924825、86921929

8、投诉电话:86924837

二、法定依据

1、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 

2、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修改通过,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八条;

3、《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步:在承诺时限内,由市文广新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

四、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工商提档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主要人员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办公场地证明(租赁合同和房产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备注:1、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不得从事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2、住宅用房不得作为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制作场地。

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cdzw.gov.cn

附件下载:广播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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