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
2、办理单位: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文广新局窗口
4、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86924825、86921929
8、投诉电话:86924837
二、法定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实施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款;
3、《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
三、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地点要求
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三)准入条件
1、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程序
1、业务受理。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中心市文广新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市文广新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查,在办理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在承诺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市文广新局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未批准的申请单位,在办理时限内书面告知其理由。
五、申请材料
(一)筹建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二)最终审核材料
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审查原件收复印件);
2、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审查原件收复印件);
3、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4、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5、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例如《营业执照》等提供正副本复印件),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文件符合公文规范,并注明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
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cdzw.gov.cn
六、办理时间和地点: 青羊区草市街2号;工作日9:00-17:00,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提供预约延时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