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2、办理单位: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文广新局窗口
4、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86924825、86921929
8、投诉电话:86924837
二、法定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3〕44号)第43项;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号)附件1《第四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四部分《部门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8项。
三、办理程序
1、业务受理。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中心市文广新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市文广新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其实质内容进行实地勘查,在办理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在承诺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市文广新局颁发《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有效期为2年,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对未批准的申请单位,在办理时限内书面告知其理由。
四、申请材料
1、演出经营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3、演出场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演出场所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批准文件(审查原件,收复印件);
5、演出场所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
6、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简历;
7、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8、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9、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10、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11、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经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12、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证明。
13、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例如《营业执照》等提供正副本复印件),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文件符合公文规范,并注明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
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cdzw.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