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核发的用字第3301ZL202300015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因该许可相对人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拟予以注销用字第3301ZL202300015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若有意见反映的,请在公告之日起的3日内提出异议(联系电话:0571-88605318)。

特此公告。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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