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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霍瑞(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5853号)、纪欣如(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5854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

申请人霍瑞要求你单位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的工资26330.98元。

申请人纪欣如要求你单位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的工资35000元,请求你单位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2月1日解除,支付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的课时费6271.8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二案分别定于2025年2月24日10时、2025年2月24日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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