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核发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301102024XS0081438号),因许可相对人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予以注销,许可证件同时予以作废。

特此公告。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

2025-1-21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