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

为进一步促进径山镇文体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助力建设城市新中心、打造全域共富先行地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结合我镇文体工作实际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补助内容及标准

1.体育设施建设

(1)创建合格的国家、省、市、区级全民健身工程,镇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实行建设经费差额补助,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投资额。

(2)全民健身工程过保修期后发生非人为损坏,影响正常或无法使用,需维修或更新的全民健身设施,其经费由村、社区负责,镇补助50%。以一个健身苑点为单位计算,器材更新不超过一个新健身点补助经费。

(3)凡经镇政府认可建设的全民健身工程,保险经费由镇承担。

2.文体活动开展

(1)参加本镇文化活动的,给予200元/人/天的劳务补贴;代表径山镇参加周边及上级文化活动的,给予100元/人/天的训练劳务补贴、200元/人/天的活动劳务补贴(参加周边镇街及区级文化活动的训练劳务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天,参加省级、市级文化活动的训练劳务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天);

因演出效果需要外请演员的,按其职称或一般市场价格给予600-3000元/人/天的劳务补贴。

获得区级以上荣誉的,镇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实行1:1配套奖励;上级无奖励的,镇给予相应奖励:国家级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5000元,省级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3000元,市级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区级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优秀奖300元。

(2)参加本镇体育活动的,给予运动员200元/人/天的劳务补贴;

参加周边及上级体育活动的,给予运动员100元/人/天的赛前训练补贴(参加周边镇街及区级体育活动的训练劳务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天,参加省级、市级体育活动的训练劳务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天)、200--500元/人/天的比赛期间劳务补贴(视赛事专业技能、剧烈情况及赛程安排进行区分);

因开展赛事需要外请裁判的,给予裁判长600元/天/人的劳务补贴,裁判员给予500元/天/人的劳务补贴。

获得区级以上荣誉的,镇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实行1:1配套奖励;上级无奖励的,镇给予相应奖励:单项个人运动员前五名的按名次给予200--1000元奖励,团体项目前五名的给予第一名5000元、第二名4000元、第三名3000元、第四名2500元,第五名2000元。

(3)鼓励村(社区)自行开展相约周末、体育赛事等活动,根据规模、质量、社会影响等实际情况,单场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0元,每个村(社区)每年补助最多不超过30000元。

3.文体团队培育

(1)各村(社区)业余文体团队通过上级部门等级评定的,镇在区级奖补的基础上实行1:1配套奖励。

(2)鼓励村(社区)业余文体团队开展文化走亲、参加区级及以上文艺活动,每年参加3次以上(含3次)的,镇每年给予村(社区)业余文艺团队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奖励,团队应将经费用于老师邀请、节目编创、道具购买等团队建设并提供相关证明。

4.文艺精品创作

(1)文艺精品创作获国家级(文旅部或中国文联主办)、省级(省文旅厅)奖项的,镇在区级奖补的基础实行1:1配套奖励。上级无奖励的,镇给予相应奖励:荣获国家级荣誉奖励20000元、省级荣誉奖励10000元、市级荣誉奖励5000元、区级荣誉奖励2000元(不含电视电影、动漫游戏类)。

(2)以径山文化为主要创作背景,对提升径山形象具有重要影响力,具有冲击国家级、省级文艺奖项精品节目另行奖补。

5.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新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名录及非遗旅游景区(民俗文化村)、非遗特色村、传统工艺振兴工作站等项目单位,镇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实行1:1配套补助。

(2)非遗传承人在上级发放津贴的基础上,镇给予以1:1配套。

(3)参加非遗活态展示的项目(非商业)给予区内600元/项/天、区外1000元/项/天、市级1500元/项/天、省级2000元/项/天的劳务补贴。

6.文物保护

(1)不可移动文物日常保护管理利用成效明显的,镇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所在村(社区)1:1配套补助。

(2)积极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由村社提出申请,另行给予奖补。

二、适用范围

1.本办法奖励补助对象为径山镇辖区内各村(社区)、经镇政府备案的文体团队、非遗传承人、开展文艺创作的个人及非财政供养单位等,主要用于奖励全镇基层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文体活动开展、文体团队培育、文艺精品创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

2.以上各项目只限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经镇政府同意组织的项目、活动、赛事,同一事项同一年度分别获得不同级别荣誉的实行就高奖励或补助,同一事项跨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荣誉的实行补差奖励或补助。同一事项已领取《径山镇共同富裕25条》等其他类别的镇级奖励或补助的不再重复给予奖励或补助。如有重复申请奖补或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经查实,一律不得享受本政策。

3.以上所指劳务补贴均不包含参加活动所需交通费、餐饮费和住宿费等其他费用,且不适用在编在职人员。

4.同一项目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投资成本。

5.其他项目经费,提交镇班子联席会议商议明确。

三、申报及拨付

(一)有关申报

1.申报单位:本镇符合条件的村(社区)、有关单位及个人

2.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村社、有关单位于每年12月底填写《径山镇文体建设发展奖励补助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三份,填写申报意见,附合同、发票等佐证材料,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镇党群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确定项目补助。

(2)全民健身工程维护、更新需由各产权单位(村、社区)进行定期检查,根据建设年月或损坏程度填写申报表,于每年9月20日前提交镇党群服务中心,经镇党群服务中心现场核实后,由产权单位落实维修及更新,期间产权单位应做好安全防范标志及措施,同时做好维修及更新台账资料(名称、检查日期和情况、维修和更新前后照片和文字情况,维修更新发票)。

(二)资金拨付

1.各创建项目、设施建设、文体活动开展及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在上级发文明确后,每半年申报一次,一次性拨付。

2.个人(团体)参加活动、获得荣誉补助和奖励的,在活动结束后,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每半年申报一次,一次性拨付。

四、其他

1.本办法由镇党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仅适用社会团体及个人,不适用于镇村全体工作人员。

3.本办法相关内容在有效期内,如与镇原相关文件冲突,以此办法为准;如遇上级政府部门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4.本办法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符合本办法奖补范围且还未进行奖补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径山镇文体建设发展奖励补助申报表


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7日     

余径政〔2024〕31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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