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姜普知土石方有限公司等330家公司(详见附件):
2024年10月24日,本局依法通过余杭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art/2024/10/24/art_1229177986_4308962.html)公告送达了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杭余市监罚告〔2024〕890号),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公告期限内杭州纽航商贸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已补报年报并继续正常经营的要求;杭州刘忠月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畅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需要自行注销的要求,经讨论采纳杭州刘忠月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畅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纽航商贸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其余330家主体在法定公告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以上330个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吊销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市场主体查无下落,本局决定采取公告送达吊销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杭余市监处罚〔2024〕801号)《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