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2日,我局印发了《余杭区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依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了推进我区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提升社会文明水平,经研究,决定启用本办法。
1.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沙巴体育娱乐场,中国足彩在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沙巴体育娱乐场,中国足彩在线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披露、修复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失信行为及主体认定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收集掌握的失信行为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人指具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等情形的行为人。包括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4.实施原则
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的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公平、依法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实施机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负责失信行为信息的归集、上报及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等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管理活动中,应当加强对本办法和公共信用的宣传、普及工作,努力推动诚信文化建设。
二、主要内容
【信息归集与公布】
一、有下列行为的,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一)机动车在余杭区辖区内有五次及以上人行道违停未处理,经提醒后15日内仍未处理完毕的,记入车辆所有人的信用档案;
(二)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简易程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满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的,记入案件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三)违反告知承诺制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拒不改正的,记入承诺人的信用档案;
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失信行为人的不良信息记入信信用档案前,应告知失信人。
三、本办法规定记入信用档案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失信行为人名称;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具体失信行为;
(四)失信行为发生、认定时间;
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定期对不良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后报送政府主管部门。
五、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五年,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计算。
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后,信息应当及时删除。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异议与修复】
一、失信行为人对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信息有异议的,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二、收到异议申请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异议处理结果报区发改部门备案,区发改部门在收到异议处理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信息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区发改部门部门申请复核。
三、不良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删除或者补充。
四、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不良信息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五、失信行为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对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不良信息申请信用修复:
(一)失信行为人已接受处理,执行处罚决定,改正违法行为;
(二)不良信息披露之日起至提出申请时未产生新的不良信息的;
符合前款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行为人应当作出信用承诺。
六、失信行为人依本办法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时应当如实填写信用修复申请表并提供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行为人,应当制作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不符合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告知理由。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信用修复信息报区发改部门备案,发改部门在收到处理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七、失信行为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作为失信修复对象。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构
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韩超
联系电话: 0571-88729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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